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路某、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7民初591号
原告:**,住镇原县。
被告:路某。
被告: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与被告路某、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乐
书记员 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