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7民初591号
原告:**,住镇原县。
被告:路某。
被告: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与被告路某、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乐
书记员 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