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27民初1250号
原告:***,汉族,甘肃省镇原县,农民,住镇原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泉镇坪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9标段施工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泉镇坪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9标段施工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