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庞威与宁夏鸿安泰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7民初1805号
原告:庞威,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农民,现住镇原县。
被告:宁夏鸿安泰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居民,现住西峰区。
被告: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县城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庞威诉被告宁夏鸿安泰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庞威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庞威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庞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