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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21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生礼,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青0121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标的额为349787.68元,执行到位标的354934元(执行费5417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