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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有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892号 原告:冶有卜,男,1973年3月18日生,回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成,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彰***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新华联国际中心1号楼1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6492333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青海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冶有卜与被告***、青海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冶有卜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将全部赔偿款支付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有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冶有卜负担。 审 判 员 申  旭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尕藏卓玛 书 记 员 保 万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