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379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新邱区。
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58071847F
法定代表人:**收。
住所地:阜蒙县。
原告***诉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