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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379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新邱区。 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58071847F 法定代表人:**收。 住所地:阜蒙县。 原告***诉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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