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第三人: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桃花街1026号江畔华庭A座801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5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维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以原审第三人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主张上诉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予以赔偿。原审第三人系本案诉讼的对象公司,本案纠纷涉及公司利益,属于因公司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第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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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苏晓旋
李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