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38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敏,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巍琳,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杜锦,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因与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9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际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返还天际公司以下资料:(1)1998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会计凭证;(2)2013年1月至2020年3月的会计账套及金蝶财务软件;(3)2015年至2018年的高新审计报告及审计资料;(4)2015年至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包括研究开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及收入专项鉴证报告);(5)判令***赔偿天际公司由其行为造成的损失500000元。2.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现有证据已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擅自窃取、侵占天际公司的下列会计资料,应判令其予以返还。(一)天际公司请求***返还1998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会计凭证。1.证人徐某证明天际公司的上述资料存放于天际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二楼仓库两个财务柜内,而证人容某证明***安排其拿走在该二楼仓库两个财务柜里的全部东西,对此情况***在一审庭审时予以承认,因此可以认定***擅自窃取了天际公司的上述资料。2.***主张其取走的资料属于案外人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该公司是天际公司的股东之一魏某与他人私自成立的,其办公地点与天际公司的办公地点不在同一个地方,天际公司不可能有案外人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3.该二楼仓库的两个财务柜内贴有标签分类,上面标有“天际”“2002年天广联”等字样,没有属于案外人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的资料的证据。4.即使认为天际公司存有案外人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一审庭审时称取走的是“2018年7月前的会计资料”,该公司于2016年开始业务工作,短短2年时间,不可能产生大量的会计资料,但其指示证人容某取走的资料共装了6大箱,该现象不符合常理。(二)天际公司请求***返还2013年1月至2020年3月的会计账套及金蝶财务软件、2015年至2018年的高新审计报告及审计资料及2015年至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包括研究开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及收入专项鉴证报告)。证人徐某可以证明该部分资料存放在案外人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巨大产业园”处,一直由***保管。后因公司股东间发生纠纷,证人徐某独自一人离开“巨大产业园”回到天际公司办公,没有也无法带走上述资料,这符合公司股东间发生纠纷的情况。上述资料属于公司财产,由天际公司独立享有,***无权私自占有上述资料,应予以返还。(三)即使认为***没有窃取以上资料,但***作为天际公司原来的财务负责人,以上资料一直由其负责保管,***离职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有义务归还以上资料。二、***擅自窃取天际公司的会计资料的行为,给天际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天际公司因***擅自窃取财务资料的侵权行为,而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安排人员多次向警方报案,并聘请审计公司和大批财务人员梳理公司的财务状况等等,严重影响天际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失巨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称,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取走了天际公司所诉称的相关材料,其所提出的相关意见并不具有证据的支持。同时,相关事实在另案中也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天际公司是无法证明相关的材料是被***取走的,所以天际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以及证据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2.依法改判驳回天际公司对***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天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有权持有天际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的会计凭证以及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客户合同原件。根据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有权持有无须返还,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天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涉案会计凭证和涉案合同原件属于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及重要证明材料,***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持有,无须向天际公司返还。根据***及其他股东签订的协议《决定书》(经***盖章确认)中明确约定的关于“原银行账号由李某等股东及原经营团队继续使用,仅限用于2019年公司未完结项目及应收应付款项、项目往来开支使用……李某等股东团队及原经营团队运作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仅限于2019年未完成项目,不包括2020年1月1日后的项目”的内容,足以说明“李某等股东团队”(包括***)系天际公司2019年及2019年以前项目的承接团队,且相关项目存在未结清的情况,而***属于“李某等股东团队”中的一员,即***可以代表天际公司2019年及2019年以前项目的承接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涉案会计凭证属于天际公司2019年及2019年以前项目的会计凭证,且其中包含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故涉案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团队即***所代表的股东团队保存,而涉案合同原件需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重***要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为了维护***作为承接团队的利益,应当一并由***保存。因此***持有涉案会计凭证及涉案合同原件具有合法依据,无须向天际公司返还。二、***系按照协议约定和其他股东的要求持有涉案会计凭。证及涉案合同原件,具有合理事由,无须向天际公司返还。根据***及其他股东签订的协议《决定书》(经***盖章确认)中明确约定的关于“税务,双轨运作,共同报税由贺强先生和***先生共同指定专人负责”的内容,足以说明***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持有涉案会计凭证及涉案合同原件,***有合理正当的事由持有涉案会计凭证及涉案合同原件。且根据《决定书》约定,天际公司应向包括***在内的股东支付2019年止的分红,但天际公司至今未分红。因涉案会计凭证及涉案合同系股东(包括天际公司)2019年分红对账的重要凭证,为了维护包括***在内的5名股东权利,***在其余股东的要求下持有涉案会计凭证及涉案合同原件,以便与天际公司进行对账,最终以获得实际分红。
天际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对该部分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1.合同和涉案的相关性重要资料属于公司的财产,应由公司妥善保管。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返还相应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要求。2.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的知情权仅限于复制权和查阅权,***身为公司股东,对相关的合同跟账册仅限复制和查阅,因此***没有权利持有相关的合同。3.天际公司没有书面授权***持有相关的合同、记账册,而***所称其持有是基于决定书。首先,该决定书与本案无关。其次,该决定书已被2020年4月27日的股东会议,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所否定。再次,决定书内也没有任何的条款明文约定或者授权***持有相关的合同、账册,***主张其使用相关的合同是基于决定书,是对决定书的曲解。另外,***所称的分红问题也与本案无关,不是其持有合同及账册拒不返还的理由。4.***所称基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21条,持有相应的合同与账册,该条款适用大前提是公司分立的情形,而天际公司并不存在分立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该条款,而且合同也不是会计资料,***据此主张持有有权持有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对相关的会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管等管理工作跟义务。
天际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返还天际公司以下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含总账和明细账)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1)1998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会计凭证;(2)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的会计凭证;(3)2013年1月至2020年3月的会计账套及金蝶财务软件;(4)2015年至2018年的高新审计报告及审计资料;(5)2015年至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包括研究开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及收入专项鉴证报告)。2.***返还天际公司的保密资料(1)客户资料;(2)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的客户合同原件。3.***赔偿天际公司由其行为造成的损失500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际公司于1998年1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贺强。
2013年11月15日,天际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增加公司股东贺强股东将原出资80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的部分80.08万元转让给李某,转让金80.08万元;同时同意贺强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出资合同》,魏某股东将原出资20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80.08万元转让给郭某,转让金80.08万元,同时同意魏某与郭某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贺强股东将原出资80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的部分20.02万元转让给***、转让金20.02万元,同时同意贺强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出资合同》,魏某股东将原出资200.2万元(占注册资本20%)的部分20.02万元转让给徐某,转让金20.02万元,同时同意魏某与徐某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变更后的股东出资情况为,贺强以人民币出资700.7万元,占注册资本70%;魏某以人民币出资100.1万元,占注册资本10%,李某以人民币出资80.08万元,占注册资本8%;郭某以人民币出资80.08万元,占注册资本8%,***以人民币出资20.02万元,占注册资本2%;徐某以人民币出资20.02万元,占注册资本2%;二、同意公司变更监事,同意任命***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同时免去许要权监事职务;三、同意公司原章程作废,启用新章程。
同日天际公司通过新章程,内容包括有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二、股东的义务:1.……5.遵守公司章程;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议。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给各股东等内容。章程尾部有“贺强”“魏某”“***”“徐某”“李某”“郭某”签名字样。
2008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在天际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天际公司为***缴纳社保。
2020年3月4日,天际公司形成一份文件《决定书》,内容显示为:全体股东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公司归属:1.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归属贺强先生;2.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支付股东2019年止的分红后,同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贺强先生以零元的价格回购经营层30%的股权;3.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事宜由该公司的股东另行协商处理;二、员工归属1.贺强先生拟定正式文件,由李某女士对全体员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所有员工在2020年3月16日前自行选择去留,由人事在3月16日前做好劳动关系、社保等事项;2.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员工3月16日正式回原工厂办公。三、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运作为不影响项目的执行,不影响客户,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阶段性双轨运作,根据目前项目情况双轨运作时间暂定半年,具体如下:……2.贺强先生需用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另运营运作,另开立银行账户使用,原银行账号由李某等股东及原经营团队继续使用,仅限用于2019年公司未完结项目及应收应付款项、项目往来开支使用,其他新开立账号与李某等股东及原经营团队无关;3.李某等股东团队及原经营团队运作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仅限于2019年未完成项目,不包括2020年1月1日后的项目;4.相关项目执行人员的工资、社保按人力成本直接从天际原银行账号及一般户支付;5.展览业务的成本支出,贺强先生在此委托李某女士、***先生审核签署确认;6.展厅业务的成本支出,贺强先生在此委托授权郭某先生、***先生审核签署确认;7.责任:双轨运作,贺强先生、李某等股东对各自业务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责任;8.税务,双轨运作,共同报税由贺强先生和***先生共同指定专人负责;四、资产分配……2.依据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确认的2013-2019年净利润累积留存40%未发放部分按股东股权比例(贺强先生70%,其他股东30%)全额分配,分配时间根据2019年项目收款情况,不得迟于2020年9月30日……五、辞退员工等内容。该《决定书》尾部显示有“贺强”“郭某”“李某”“***”“徐某”“魏某”等签名字样以及天际公司公章。
2020年4月6日,贺强通过ems向天际公司其他各股东发出《关于按原定时间和地点召开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多未投递成功。
2020年4月27日,天际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决议内容显示为“一、同意否决股东于2020年3月4日签署的《决定书》。二、同意公司章程第八条第二款第8项规定由“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修改为“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方式可以为电话、微信、彩信、短信及邮件等)”。……三、同意免去刘某彦和李某的经理职务,聘用贺强为公司经理;四、同意免去***监事职务,选举高某朴为公司监事;五、同意聘用广州裕邦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公司的审计业务。六、李某、***、郭某、徐某将公司全部证件、印章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证件、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以及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和人事档案、财务资料、资质文件等资料)交回公司,并同步提交印章的使用情况记录,由贺强负责接收。”,该决议尾部显示有“本人同意以上决定贺强”“本人对以上决议不同意李某”“本人不同意郭某”等字样。
2020年5月26日,天际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以及监事。
为证明***取走了诉请的文件材料,天际公司申请了证人容某到庭作证。容某到庭称,***原是天际公司的财务部长,***致电容某称要其搬走仓库中两个柜子里的东西,容某不清楚柜子里面的是什么,但是按照***要求搬走了。***称,其确实有让容某将会计资料装箱运至创意园,但是这些会计资料并非天际公司的财务账簿,而是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与天际公司一直是在同一个地点办公,所以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存在大量账簿存放在大石办公地点,两家公司拆分时,***就要求容某装箱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并非将天际公司的财务账簿装箱运走。
***确认其持有天际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的会计凭证以及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客户合同原件,并提交了相关表格确认具体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会计凭证以及客户合同均为公司重要资料,应由公司妥善保管。***自认持有天际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会计凭证以及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客户合同原件。现天际公司要求***返还,符合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要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天际公司要求***返还的其他资料,天际公司举证未能证明其余诉请资料也在***处,天际公司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天际公司诉请的损失50万元。依据查明事实,***长期担任天际公司财务人员,且2020年3月4日,天际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定书》,依据该《决定书》***仍然享有天际公司的部分财务职能。天际公司提交了2020年4月27日的股东决议以否定《决定书》,但依据2020年4月27日形成的文件显示,该决议仅有股东贺强同意,出席当日股东会的另外两人郭某、李某均不同意否定《决定书》,因此《决定书》仍然在天际公司全体股东中间有效。***作为天际公司财务人员持有天际公司财务资料属于职务行为一部分,天际公司在未举证证明***持有财务资料导致具体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的会计凭证以及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客户合同原件(具体返还项目,以***提交的表格为准)。二、驳回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负担1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在一审中提交表格确认其持有天际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的客户合同原件以及2018年7月至2020年的记账凭证(具体内容为一审案卷第189页至第195页)。***在二审中确认一审卷宗第189页至第195页的表格为其提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一审法院对***应向天际公司返还资料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是否应向天际公司赔偿损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自认持有天际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会计凭证以及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客户合同原件,鉴于上述会计凭证及合同原件属于天际公司所有的资料,且涉案2020年3月4日的《决定书》中并未约定***可以一直持有上述材料,故天际公司诉请***返还符合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要求。***上诉主张不予返还上述会计凭证及合同原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令***向天际公司返还其持有的会计凭证及合同原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天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除***自认持有的上述资料之外的其他资料亦被***占有,故其上诉请求***返还1998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会计凭证、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的会计凭证、2013年1月至2020年3月的会计账套及金蝶财务软件、2015年至2018年的高新审计报告及审计资料、2015年至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系作为天际公司财务人员持有公司相关会计凭证及合同原件,而天际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持有相关资料的行为导致公司实际存在损失,故天际公司上诉请求***赔偿损失5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及天际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各自的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双方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书琪
梁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