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481号
原告:广州市公赢展柜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罗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3268486Q。
法定代表人:曾祥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灼儿,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桃花街1026号江畔华庭A座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3235XE。
法定代表人: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公赢展柜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天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公赢展柜制作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公赢展柜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公赢展柜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87元(原告广州市公赢展柜制作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公赢展柜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雅婷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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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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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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