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集晶铁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7101民初227号之一
原告:乌海市集晶铁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西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街***苑2号楼2**1605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海市集晶铁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晶公司)与被告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以下****乌海分公司)、被告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集晶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鸿翔乌海分公司、被告鸿翔公司已经偿还所欠原告集晶公司工程款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集晶铁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乌海市集晶铁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