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DACChinaSOS、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执复22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DACChinaSOS(barbados)SRL[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巴多斯(WorthingCorRorqteCentre,WorthingMainRoad,ChristChurchBB15008,Barbados)。

法定代表人:PhiliRGordonGroves,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霰,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西关北开街。

法定代表人:任祖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在执行DACChinaSOS(barbados)SRL[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C公司)与河北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8)冀01执恢147号执行裁定,冻结春城公司420885元银行存款。春成公司对冻结其银行账户不服,向石家庄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石家庄中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冀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8)冀01执恢147号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人DAC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春成公司异议称,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泽支行)开设的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实施细则》(石住建办[2019]7号)规定,“各地方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工资专用账户实现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功能后,方可冻结执行。”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石家庄中院查明,DAC公司与春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DAC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冀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石家庄中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春成公司偿还DAC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5万元,利息人民币160.947万元,合计人民币355.947万元;(三)驳回DA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DAC公司向石家庄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石家庄中院作出(2018)冀01执恢14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春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并于2019年5月13日向建行深泽支行发出(2018)冀01执恢1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冻结春成公司在该行开立的13×××98号账户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该行实际协助冻结春成公司420885元。

另查明,石家庄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泽华公司)、春成公司(乙方)、建行深泽支行(丙方)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一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丙三方协商,由乙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作为名家壹号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号:13×××98,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21044249.7元。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监管并代理发放账户内存放的待支付农民工工资。由甲方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比例不低于2%(具体金额为420885元人民币)作为待支付工资资金划转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2019年4月3日,春成公司在建行深泽支行开立13×××98号账户。2019年5月7日,泽华公司向该账户转入420885元。

石家庄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冻结的账户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工资专用账户;二是春成公司涉及的泽华公司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是否已支付完毕。2018年11月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筹备组联合发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中有“各地方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实现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功能后,方可冻结执行,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内容。本案中,春成公司承包泽华公司的建设工程,依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在建行深泽支行开立13×××98号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现无证据表明该账户已实现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功能,故冻结该账户应予解除。综上,春成公司异议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石家庄中院作出(2019)冀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8)冀01执恢1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DAC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石家庄中院(2019)冀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继续按(2018)冀01执恢1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春城公司在建行深泽支行的存款。事实和理由:一、春成公司未提供涉案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充分证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还要提供证明每月向银行提交工资拨付申请表和农民工个人姓名、工资额、银行账户等信息充分证明该账户确实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账户内的资金确实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阻却法院的执行。(详见(2018)冀01民终4244号民事判决)二、退一步讲,即使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法院仍可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执行豁免”的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豁免执行财产的范围。只有当确实拖欠施工工人的工资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冲突时,可由法院根据情况优先保护弱势一方。春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刚开户,没发工资账户就被冻结,说明款项在被冻结时并不具备农民工工资的属性。三、春成公司严重失信,应当退出市场,不宜继续承接工程。让其继续生产经营极有可能导致更大亏损,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包袱。

复议期间,春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行深泽支行出具的备注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保”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表;2、深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通知单”;3、深泽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泽华公司,工程名称名家壹号6#楼,施工单位春成公司;4、2019年1月15日泽华公司与春成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以上证据拟证明案涉银行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院依法将上述证据交DAC公司质证,该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本案中,春成公司提交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通知单》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表》等证据互相佐证,足以证明案涉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及公民基本生活的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上述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生存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原则。农民工工资属于涉及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财产,基于公民生存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对于案涉账户,应当解除查封。石家庄中院(2019)冀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DAC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DACChinaSOS(barbados)SRL[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明杰

审判员  张美英

审判员  王振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邸 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