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赵村新村13-3-14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西关北开街。

河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10月20日、11月29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299.41元,已划拨至我院账户。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支取未果,现已将该款项提存。被执行人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法

审判员  宋跃轩

审判员  李文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刁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