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七彩阳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中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七彩阳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何金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系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殊,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涵予,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七彩阳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中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军霞
审判员  张军忠
审判员  刘红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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