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607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7号5层504-508、511-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文朝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