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渭源会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民初2149号
原告:渭源会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MA73TwDJ6Q,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李家崖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94854904N,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7号5层504-508、511-516室。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渭源会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渭源会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源会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绪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  月  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权晓亮
书 记 员     蒋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