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7号5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煜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