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858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明公司)与被告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久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了对本案管辖的异议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勇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文明公司主张其与业久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但根据业久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双方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业久公司承包了有关学校操场改造工程而转由文明公司进行实际施工,而案涉的操场改造工程依法应属于建设工程,故由此衍生的文明公司与业久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亦应适用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由相应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业久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综合文明公司和业久公司对于管辖法院的意见,本案应依法移送至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
2011年4月5日,业久公司与文明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1份,约定金昌市职业技术学校迁建操场工程中标后由文明公司负责施工管理;2011年4月26日,业久公司与金昌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业久公司承包金昌市职业技术学校迁建工程体育场看台及操场工程(二)标段(2)小标段,承包范围为复合型硅PU塑胶蓝排球场及基础。
2012年11月15日,业久公司与嘉峪关市教育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业久公司承包位于嘉峪关市院内操场改造项目,工程内容为250米塑胶运动场;2013年5月27日,业久公司与文明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1份,约定嘉峪关市建设路小学操场建设项目施工由文明公司全权负责。
2013年8月28日,业久公司与嘉峪关市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业久公司承包嘉峪关市中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第一标段(文殊镇中心小学运动场改造;文殊中学运动场改造;迎宾路中心小学运动场改造);2013年10月21日,业久公司与文明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1份,约定业久公司委托文明公司为嘉峪关市中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迎宾路小学塑胶项目提供材料和施工。
上述协议签订后,因文明公司主张业久公司结欠他公司价款未付,故起诉至本院。
本案移送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勇
书记员 王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