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邵某1、黄某等与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某2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3民初318号
原告:**1,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
原告:黄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
原告:**2,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2,甘肃省庆阳市人,住庆阳市。
被告:石某,甘肃省临洮县人,住兰州市。
原告**1、黄某、**2与被告甘肃业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某2、石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1、黄某、**2于2019年6月28日以被告张某2的身份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主体所指张某2确有错误,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黄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918.5元,由原告**1、黄某、**2负担。
审判长鱼新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