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设备厂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设备厂与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尖商初字第130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设备厂,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5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设备厂与被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设备厂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被告已将工程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