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2707号
原告:***,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75号B座601。
负责人:卢方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2号一楼部分、二楼全部。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驹,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