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81民催70号
申请人: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75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卢方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盈月,该公司财务。
申请人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327222234058、票面金额为79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尤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