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3237号
原告: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75号B座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6697078A。
法定代表人:卢方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海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81A83625817T。
责任人:时朝阳。
原告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