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2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盛民初字第01791号
原告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城县高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沈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