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187号
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9816494R,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龙桥村一组(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4512958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旺米街66号4幢4楼43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