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7民初2418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申请人:丽水宏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89006965Y,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49号4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4414575R,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四格行政村四格下村。
法定代表人:何斌根。
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丽水宏运建筑有限公司、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所有的在丽水宏运建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50000元即(2018)浙1127财保29号民事裁定中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标的50000元。即本院(2018)浙1127财保29号民事裁定中的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丽水宏运建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50000元,扣留期间停止支付,期限3年。即本院(2018)浙1127财保29号民事裁定中的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雷方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月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