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7民初94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何家林,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丽水宏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49号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何家林、丽水宏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戴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