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一审被告:丽水宏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娟娟。
***、***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丽水宏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156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肖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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