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现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61993938,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

本院依法对原告***与被告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1121民初138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本院已依法查封了在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K×××××机动车,因其下落不明已布控,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保中

审 判 员  林 蔚

人民陪审员  季晓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 记员  舒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