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61993938。
***与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1民初5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00元人民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7日、2018年1月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侯保中
人民陪审员 邹 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舒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