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6199393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青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121执19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王金荣

审 判 员 侯保中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舒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