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

惠安县辋川洪文明建材行与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1015号

原告:惠安县辋川***建材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更新村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RKK36J。

经营者:洪金发,男,1985月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9336979J。

法定代表人:彭大岙,董事长。

原告惠安县辋川***建材行与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辋川***建材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惠安县辋川***建材行负担(多预交的143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庄碧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