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1015号
原告:惠安县辋川***建材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更新村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RKK36J。
经营者:洪金发,男,1985月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9336979J。
法定代表人:彭大岙,董事长。
原告惠安县辋川***建材行与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辋川***建材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惠安县辋川***建材行负担(多预交的143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庄碧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