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泉州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4046号
原告:泉州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41653770C。
法定代表人:郑伟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婷玲,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叶相,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9336979J。
法定代表人:彭大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泉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安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03854089。
法定代表人:张婉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泉州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泉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奕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莹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