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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晗,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王薇,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9336979J,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彭大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提交撤诉申请书的方式明确表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莉丽
二O二一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刘钊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