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平区樟湖阿宝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设二巷2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立,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平区樟湖阿宝酒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停车场旁。
经营者:***,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延平区樟湖阿宝酒店主管。
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延平区樟湖阿宝酒店、原审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