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5379号
原告: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延平区建设二巷2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安宁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