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8民初76号
原告: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3#楼三层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761762018C。
法定代表人:陈训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展昌,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
设二巷2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9598243N。
法定代表人:林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将乐县总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
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284890970548。
负责人:廖冬平,该医院院长。
原告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颖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被告将乐县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
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福建省兴创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开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悦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
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