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建设二巷2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58元,减半收取计311.29元,由上诉人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