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2民初1788号

申请人:***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建设二巷2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9598243N。

法定代表人:陈瑾,任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和平乡新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697L。

法定代表人:朱铜彬,任乡长。

申请人***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申请人***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证金额为7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开户行: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账号:90×××10),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