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鼎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诉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3执644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1月20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7)湘0103执保753号案件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305815.51元,利息98319.6元(自2016年9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以305815.51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47.5元(自2018年3月21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012元,执行费5666元,以上合计424860.6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4860.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李石江 审 判 员  荆 钊
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