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为,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明月湖22栋1603号。
法定代表人:陈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11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祥 宇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审 判 员 刘  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李根
书 记 员 孔 维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