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耒阳市金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6088号
原告: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明月湖22栋1603号。
法定代表人:陈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耒阳市金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金星居委会西路市委南侧金城华府豪庭云吉楼。
法定代表人:许清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建阳,男,汉族,1961年8月20号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金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建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撤回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耒阳市金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建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82元,由原告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