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和村(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西路045号2栋111-1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821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剩余部分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23)湘0821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