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财保302号
申请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许家坊土家族乡浮石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西路045号2栋111-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申请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