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西路045号2栋111-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芳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慈利县湘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且变更诉求后,一审法院未就变更后的诉求依法给对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的机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8.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