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和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南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Q0JKH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连云东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802379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和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4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和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4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创业
书 记 员 彭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