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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和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和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南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Q0JKH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连云东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802379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和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4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和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4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创业 书 记 员 彭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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