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凯华、李东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9执10号
申请执行人:赵凯华,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东祥,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革,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住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彭琴,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9MA4LPGFA02。
法定代表人:陈革,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凯华与被执行人李东祥、陈革、彭琴、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2021)湘1129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东祥、陈革、彭琴、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凯华案款150000元及利息,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申请执行费2178元。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2021)湘1129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志平
审判员  毛 昊
审判员  李彦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何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