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凯华、李东祥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9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赵凯华,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东祥,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革,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住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彭琴,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9MA4LPGFA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凯华与被执行人李东祥、陈革、彭琴、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李东祥、彭琴、陈革、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