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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1民初268号 原告:***,男,199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道办事处钢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红绿灯东南角20米处。 负责人:***。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6、8栋2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