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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481民初27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道办事处钢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红绿灯东南角2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9GEA1R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6、8栋2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备租赁费69226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至2023年,***因舞钢市田岗水利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机器设备,截至2023年2月23日,经结算仍有103026元租赁费未付,2023年5月,**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欠款总数的30%,剩余在2023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但被告在支付了30%后迟迟未付,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 **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公司未到庭答辩。 ***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的金额103026元是包含税金的金额,已经给原告转款44154元、33800元,结算金额减去税金和两次已付款金额才是实际的欠款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23年2月23日出具的工程款欠条一张,证明***欠***、***、***、***、***挖机租金费共计103026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3年4月23日;证据二,**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根据***与***的欠条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与***约定了还款计划,但是***没有执行;证据三,**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向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转款记录一份转款金额33800元,证明***已向***按约定转款欠款总额的30%;证据四,2023年7月25号***商行向湖南**公司开具一张70200元的发票,证明就剩余租金已向被告出具发票;证据五,***、***、***、***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四人同意由***追要租金欠款。 ***质证认为证据四的发票需要庭后核实。 ***当庭出示以下证据:证据一,网上银行电子汇单2份,证明两次转款情况;证据二,付款台账一份,请求双方将结算金额和汇款金额进行核对。***质证认为:证据一中33800元转款单无异议,但44154元转款是在打欠条当天转的款,结算时已经扣除了;证据二中2023年5月18号之前的转款是其他车干的活,后面的钱是原告几辆车干的活,其他车已经结算完了。 **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公司未质证、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各项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23日,***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欠款人:***……欠***、***、***、***、***挖机租赁费共计103026元……”,后**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根据***与***的欠条,欠款的设备租赁费,需提供对公账号,合计壹拾万零叁仟零贰拾**,现**公***在2023年5月20日之前支付欠款总数的30%,剩余尾款将在7月31日前支付完成(付款之前需提供发票、支付方式对公)”,**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在该承诺书中加盖公司印章,***提供***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2023年2月23日***向***转款44154元,2023年5月18日**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向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转款33800元(***提交的付款台账中显示该笔付款已开发票)。2023年7月25日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向**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开具702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查明,2024年2月6日**公司舞钢市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转款20000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向***等人出具欠款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予以确认;**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案涉租赁费,并依照承诺支付了30%的租赁费,可视为债的加入,应当对案涉租赁费的支付承担责任。***以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剩余未付租赁费的增值税发票,现其诉请***、**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69226元,扣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支付的20000元,剩余租赁费46229元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称出具欠款单后当日支付了44154元,***陈述该转款发生于结算之前,结合日常交易习惯分析,该款项应为双方结算前的转款,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未足额开具发票,经查,***提交的付款台账中关于“33800元”的该笔款项备注为已开票,***提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已将剩余租赁费的发票开具,故该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另***所称2023年2月23日之前的付款未开具发票,与本案欠款无关,本院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租赁费4922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由***负担221元,***负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判后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主审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注明法官联系方式),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原审法院及中院申请司法**答疑,原审法院及中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不满意或经**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各院司法**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276**** 司法**中心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