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智勇、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2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刘智勇,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3栋2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53869009P。
法定代表人:卢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立志,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1222民初36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智勇与被执行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立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智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刘智勇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南省沅陵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3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佰云
书 记 员  姬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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